勞動部公布104年上半年新聞媒體業勞動條件檢查結果,總計對54家新聞媒體相關行業(新聞供應業、新聞出版業、電視傳播業及廣播業等),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計71家次,其中查有違反勞動法令者計33家,違法比率達61.1%。主要違反條文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置備出勤紀錄)及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各違反25家次及24家次,違法業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並依法裁罰,總計罰鍰金額為420萬元。
勞動部表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迥異,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致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為使雇主遵守勞動法令,並增進在外工作者瞭解自身勞動權益,該部已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作為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建議新聞媒體業之雇主依據該指導原則,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性規定前提下,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勞工朋友如發現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未履行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甚至休假等法定義務,並不會因為遭受行政處分而免除給付責任,呼籲新聞媒體相關行業雇主應落實勞動條件法令,切勿因小失大、損人誤己。該部並進一步指出,依據今(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該法規定者,如未依據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將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該部將要求各地方政府針對上半年查有缺失者實施複查,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法加重處分,以保障新聞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