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區監理所表示,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費期限為7月31日,請汽(機)車所有人儘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罰鍰,並移送行政執行。
所長陳玉好說,汽(機)車所有人可持繳納通知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或四大超商(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繳納,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可直接至四大超商多媒體機器補單繳納(免手續費)。另針對個人有溢繳汽燃費尚未辦理退費者,會從當事人所有的一部車費額中扣抵,車主收到的繳納通知書如有繳納金額與全年費額不同者,係表示為扣繳後之繳納金額,並非繳納費額誤植或計算錯誤,請車主放心並儘速繳納。
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臺北區監理所已提供400個約定帳戶代繳銀行,歡迎多加利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一勞永逸,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