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宜蘭縣3立委候選人孫博萮、林獻山、吳子維,今(25)日聯名在宜蘭運動公園鄰近掛上『請把天際線留下』大看板;此舉,是針對宜蘭縣府計畫放寬公園周邊建築高度。孫博萮還行文宜蘭縣政府、內政部、法務,要求重起研議。
孫博萮、林獻山、吳子維三位立委候選人合資聯名『請把天際線留下』的看板,今天下午才掛上去。
孫博萮還行文縣政府、內政部、法務部,並且也提出行政訴願,行文指出,針對「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計畫區內各分區建築物高度『第三種住宅區基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經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物⾼高度可超過21 公尺,但不得超過50 公尺』乙節,涉及天際線之壞實屬不妥,建請貴府重啟研議,刪除此但書,維持『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1 公尺』之原規定。
另建請貴府開放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提供公民列席旁聽機制。
說明:
一、 依據103/10/09 府建城字第1030165823B 號發布實施之「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 (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第五章 實質發展計畫 五、公共設施計畫表 5-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對照表四、計畫區內各分區建築物高度依下表規定之修正後條文:『第三種住宅區基地面積達3,000 平方公尺以上,經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物高度可超過21 公尺,但不得超過50 公尺』(P.27
二、 依據104/07/03 府建城字第1040110960B 號發布實施「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伍、變更內容 附表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 現行計畫條文『第三種住宅區基地⾯面積達3,000 平方公尺以上,經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物高度可超過21 公尺,但不得超過50 公尺』(P.4)
三、 本修正條文之通過,將對宜蘭運動公園整體天際線視野景觀造成嚴重破壞,為各界詬病,縣府應懸崖勒馬,切莫一錯再錯,終致一敗塗地。
四、 由於本修正條文訂定後,即有建商提出申請,如此「巧合」更讓外界不斷有縣府圖利財團之疑慮,對貴府形象傷害甚鉅,建請貴府刻正做出檢討。
五、 根據宜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該會主任委員由縣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亦皆由貴府圈選聘兼學者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等於委員之組成全然由貴府所掌握,該委員會組成之公正性,本人深感質疑。
六、 本案在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83 次會議紀錄中,由編號逾期人陳11 吳旻臻提出『一、本區容積率及建蔽率本就不高,所以政府應鼓勵地主合併採大面積開發為主;如此可增加空地及綠化面積,並改善都市內住宅的空間感且保持街廓的完整性,綜觀宜蘭縣都市計畫重劃區如烏石港重劃區、礁溪都市計畫內重劃區大面積開發除了獎勵容積及時程獎勵外,亦同時取消限高,另例如竹林重劃區大面積開發雖未取消限高,但高度還是放寬至50 公尺,反觀運動公園細部計畫;大面積開發,除了沒時程獎勵,甚至高度限制在40 公尺以下,這種建築物說高不夠高,且在設計上及建築物量體上,無法表現其設計感及美觀,因此本人建議住宅區為了保持街廓的完整性,增加建築與周邊腹地及綠化面積之間的美觀協調度,建議運動公園細部計畫區內住宅區⼤面積開發土地應將高度提高至50 公尺以上,或甚⾄取消高度限制,以利都市發展。二、請刪除對塑造現代化大樓社區之限制,如樓高限制及斜屋頂覆蓋率等限制。』都委會專案小組僅以一陳情人之意見,即做出『酌予採納。針對大面積基地建築高度限制放寬,考量全縣通案性規定,酌予採納陳情人意見,調整限高規定:面積達3,000m2 之第三種住宅區,經都市設計審議後高度限制得放寬至50m。』結論,隨後縣都委會亦做出『依專案小組意見結論通過』之決議(附件 2-1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P.6-8),顯有違比例原則,相關決議是否有當?本人抱持高度質疑。
七、 基於上開理由,本人對貴府與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相關決議與作為,表達高度「不贊同」立場,縣府作為都市計畫地方最高主管機關,理當以縣政發展之上位者,來定調宜蘭的整體城市風貌,而不該以兩會採合議制之理由來規避相關責任。
八、 本人強烈建議縣府應再次編列預算,再啟審委會與通盤檢討,刪除此但書,維持『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21 公尺』之原規定,呼應民間對於縣府之期待。
九、 由於近年來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屢遭公民質疑,建請貴府開放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提供公民列席旁聽機制,促進公民監督,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