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昭德/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警員林峰於107年11月份接獲被害人報案,稱停放在文化路商家前腳踏車遭竊,經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該竊嫌不停來回徘迴在商家前,先騎乘重機車在商家前來回觀望許多趟,接著將重機車停放路旁,便徒步走至商家前趁無人注意時,將腳踏車竊取得逞,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查看竊嫌所騎乘之重機車,而利用車牌找到竊嫌便通知到案說明。
嫌疑人到案後,起初支支吾吾否認其犯行,辯稱他沒有出現在文化路該商店前,然經警方將店家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提供給竊嫌看時,竊嫌立即啞口無言承認犯案,竊嫌供稱因車禍受傷後腳不利於行,便突發奇想竊取腳踏車做為復建工具,即使竊嫌小心翼翼躲避監視錄影系統,殊不知此舉仍躲不過監視器及警方法眼,乃構成竊盜罪,最後警方依竊盜罪嫌依法函送偵辦。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表示:防制竊盜是警察責任,除有效淨化社會治安,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外,也要呼籲民眾,多一分防範,就能避免受害,更希望藉由民眾自我預防犯罪意識的提升,使嘉義市續朝『安全』、『安心』、『安康』之三安城市願景邁進,使治安環境更上一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