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傳媒社/記者張淑慧報導】為防止疫情擴散,學校如因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而停課,學童之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該假別係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發布之應變措施,於學校延後開學或停止上課期間,勞工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以及「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幼兒園停課期間亦同。
此項假別是為了使有需求之受僱家長多一個請假選擇,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唯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於勞工請假期間尚無給付工資義務。
此外,該「家長」並不限於勞工之配偶,因此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所定須「配偶未就業」始得申請之限制。勞工可提出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資料)佐證,雇主宜從寬認定。
周登春局長提醒,為防止疫情擴散,各事業單位均應積極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措施。如所屬勞工確因校方停課或得依規定不到校等情形,而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雇主應予同意,並建議勞資協商合意請假期間工資的給付數額,攜手共渡疫情艱困時期。對於請假事由如有疑義,可洽07-8124613分機232至234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