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因居家隔離(檢疫)、集中隔離(檢疫)或住院治療等,致無法於原訂期限內繳納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展延繳納期限。
桃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如納稅人在原申報繳納期間(如附表),有因受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可以在隔離結束後,持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利用電話、郵件、傳真或臨櫃等方式向本局申請,即可展延稅單繳納期限,免因隔離無法外出致稅單過期而被加徵滯納金等情形。
地方稅務局說明,除本人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因受隔離也能適用,若於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得自前述情形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另外,若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捐,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適用稅目 | 原申報繳納期間 |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
111年房屋稅 | 111年5月1日
至同年5月31日 |
111年6月30日 |
111年使用牌照稅 | 111年4月1日
至同年5月3日 |
111年5月31日 |
111年3-4月印花稅彙總繳納 | 111年5月1日
至同年5月16日 |
111年5月31日 |
111年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 | 111年5月1日
至同年5月10日 |
111年5月31日 |
上開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 | 繳納期間截止日
在111年5月1日 至同年5月31日 |
展延20日 |
附表: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第1點第2款附表
若您對展延繳納期限或申請延分期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