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張淑慧報導】請注意,從113年7月1日開始,長度介於24公尺至45公尺之間,且主機推進動力達到750瓩以上的漁船,在航行有限水域時必須配備一名二等船長和一名一等大管輪幹部船員。請各位漁民朋友務必遵守這項規定,以免触法。
海洋局說明,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附表5規定,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航行有限水域的漁船,應配置二等船長及一等大管輪各1名幹部船員;在110年8月23日修法前,得以報備兼任方式配置幹部船員,修法後,該等漁船規定自111年8月1日起應依規定配置上述2類幹部船員,始得出海作業,惟農業部漁業署考量疫情期間幹部船員訓練減(停)開班,故同意增加2年緩衝期,延自今(113)年7月1日起,該等漁船須符合現行幹部配置規定, 始得出海作業。
海洋局提醒,漁船出海作業,幹部船員務必要僱好僱滿,並且航行及作業期間一定穿著救生衣,開啟漁船安全相關設備系統,避免意外之發生,如果不慎發生災害時,即時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緊急救難服務專線118、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9及農業部漁業署(02-23835781)進行協助,漁民朋友作業的安全,由咱共同來守護。(圖/ 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