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 彰化縣政府邀請國內知名司法機關ADR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暨職場霸凌調查外部專家鄭哲彰博士蒞臨授課。


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企業面對員工申訴案件,已不能再以「私下協調」或「由主管自行處理」作為唯一解方。為協助企業、人資主管及勞工掌握新制重點,彰化縣政府辦理115年度「勞動權益及法令遵循研習會」,特別邀請勞動部勞動教育專業人才庫講師、ADR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職場霸凌調查人才庫外部專家委員人力資源管理專家鄭哲彰博士授課。

鄭哲彰博士現任司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並擔任勞資爭議行政調解獨任調解人。其專業表現亦榮獲臺中高等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政府肯定為績優勞動調解委員表揚,並具彰化縣府資遣通報宣導績優講師經歷,長期投入勞資爭議處理、勞動教育與企業制度輔導工作。

此次將從職場霸凌防治、外部調查專業人員制度到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切入,帶領學員建立兼具公正性、可檢驗性與實務操作性的職場治理機制。

承辦機關表示,本系列研習規劃勞動契約、勞資會議運作、職場平權、性騷擾防治及勞動法令實務等主題,目的在於提升雇主法遵意識,也讓勞工及人資人員具備更完整的勞資事務知能。

本次課程亦呼應近期兩項重要勞動法制變革。首先,《公司法》第387條之1及《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1已於115年6月26日施行;新設立登記的公司及商業,應於完成登記後參加政府機關或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勞動權益講習。制度目的在於讓企業從設立初期即建立基本勞動法遵觀念,從源頭降低勞資爭議風險。

另一項焦點,則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外界常以「職場霸凌專法」或「霸凌法」稱之,但新制的核心,並非將所有管理衝突一概視為霸凌,而是要求雇主在知悉或受理申訴後,建立明確的預防、申訴、調查、處理與後續改善機制。新制也針對調查人員資格、調查小組組成、利益迴避及申復程序提出具體規範,讓企業處理爭議時有更清楚的依循。

鄭哲彰博士指出,疑似職場霸凌案件的處理,不能只著眼於事件是否成立,更應兼顧當事人保護、事實釐清與程序正義。尤其當被申訴人為高階主管、部門主管,或案件涉及權力不對等、部門關係緊張及利益衝突時,外部專業人員的適時介入,有助於降低「自己查自己」的疑慮,提升調查結果的客觀性與公信力。
外部調查專業人員的價值,不只是協助判斷事件是否成立,更包括證據保存、訪談安排、當事人陳述權保障、利益迴避檢視及調查報告撰寫等程序設計。勞動部亦同步建置專業人才資料庫及相關配套資源,協助事業單位提升案件處理品質。
值得注意的是,6月首波研習課程雖已辦理完成,未能參與的企業主、人資主管及勞工朋友,仍可把握後續機會。研習會於9月至10月尚有6場次,鄭哲彰博士將持續協助學員從勞動法令、職場霸凌防治到外部調查實務,及早完成企業制度盤點與風險管理。
面對新法上路,企業需要準備的不只是一紙防治規範,更是能夠真正落實、並經得起檢視的處理能力。彰化縣政府透過此次研習會邀請鄭哲彰博士授課,盼協助在地企業在勞資爭議發生前先建立制度,在風險擴大前找到合宜的處理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