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非依稅法規定提出的申請案,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告知案件處理的情形,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依法不能提起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
地稅局說明,對於稅法未賦予民眾申請權的事項,稅捐稽徵機關雖無權責依申請人的意思作成決定,但會發函告知案件處理的情形,其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之單純陳述事實或理由說明,對申請人的權利或義務未發生任何影響,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不能提起行政救濟。舉例說明:甲君檢舉鄰居房屋增建逃漏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甲君對回復已依法課徵房屋稅的通知函提起訴願,因屬觀念通知性質,非屬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地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時,應特別留意訴訟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免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並確保自己的權益。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