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
三民第一分局於(109)年7月22日接獲民眾報案轄內一處SPA店發生消費糾紛,將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等4人均依傷害、妨害自由、妨害風化、恐嚇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在案。案發後持續針對店家進行嚴密監控,過程中發現店家攬客廣告及疑似暗藏半套性交易之不法行為,歷數日偵查蒐證,復於8月5日晚間20時30分結合行政組、偵查隊、派出所警力持搜索票前往掃蕩取締,現場查獲黃姓負責人(男、83年次)及其他工作人員共計4名,以及正在進行或已完成半套性交易之按摩小姐及男客人等16名,且同時查扣手機18支、新台幣17萬餘元、按摩小姐名冊、帳冊、保險套等贓物,負責人及從業工作人員依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另按摩小姐及男客人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裁罰。
經查該址於近年曾遭轄區警方共查獲取締7次、其中2次處分為勒令歇業,但經申請變更負責人及店名後,又於原址另起爐灶重操舊業,且店家平均每人每次僅有易科罰金12萬元之處罰,難有明顯嚇阻犯罪之功效,況該SPA店雖係於今(109)年1月申請營業,並以「旅店」為幌子,暗中經營性交易牟利,提供男客在該店專用之LINE群組內進行預約,全案經警方連日密切蒐證後,確定該店涉嫌經營色情,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8月5日一舉將該SPA店內在場相關人員查緝到案,除依違反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及裁處,並運用「第三方警政」策略,函報市府相關局處依權責裁處。
為有效消弭不法業者持續經營類似色情行業,警方建請相關行政機關研提修法規範,在刑事案件判決前,應停止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判決確定後,應「按址列管」,禁止同一地址申請設立同性質之特定行業,以達維護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