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
109年10月1日(四)為中秋節,勞工應放假1日,如10月2日(五)若屬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約定,與9月26日(六)之休息日對調實施連續放假者,當勞工同意於109年10月1日(四)中秋節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同意於10月2日(五)休息日出勤者,則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予加班費。
至於國定假日當日原為所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者,為避免休假重疊致勞工之權益減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補假一日,以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10月10日(六)國慶日恰逢休息日為例,可調整於10月9日補假1日,至於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
若事業單位與勞工個別約定將中秋節或國慶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法無明文禁止,惟仍應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以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之權益。另外,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遭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上勞工局「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laborboy.kcg/ )詢問。【圖/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