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契約審閱權、7日無條件解除權
【News586/地方中心報導】
台中市政府107年起即發現美容糾紛申訴人中,男性比例逐漸增加,最高比例近45%,而常見的糾紛類型即是美容業者利用網路交友機會,以網友見面為由,誘使男性消費者到營業場所購買高額臉部或身體美容商品及服務。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提醒,消費者對於此類行銷切記當場不拆封使用商品,並善用契約審閱權及7日無條件解除權,就可以避免掉入消費爭議。
針對運用不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情形,例如提供錯誤地址或店名,避免消費者事先搜尋評價,或是誘導拆封使消費者退款無門等,市府消保官多次向公平會反應後,公平會近日對多家美容業者祭出1百萬元至3百萬元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業者在良好競爭環境下,提供優質及友善的消費環境,是市府所期許的,如果有業者以欺罔或顯失公平方式,損及消費者權益,市府消保官會移請有關機關查處,請業者自律。
法制局李局長說,依衛福部公告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只要業者販售美容服務或以買美容商品送美容服務吸引消費者購買者,均適用上述規定,依規定,消費者有3日契約審閱期,亦即消費者在簽約「前」得將契約條款攜回閱覽,看過契約再視自己需要簽約即可。
市府消保官提醒,如果一時不查當場簽了約,因假交友真推銷的行銷方式是屬消保法所稱的訪問交易,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得在7日內以存證信函方式向業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另也提醒消費者,解除契約需將商品回復原狀,如有拆封商品或使用商品者,即使只使用1次都需要為未保持商品完整性付出高額費用,因此切記不要在業者誘導下,在7日內拆封商品或使用商品。
法制局表示,如有消費疑問,可以市話或手機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有爭議也可利用申訴程序進行申訴,由市府協助解決爭議。此外,提醒7日猶豫期的計算,自收受商品或服務的次日起算,中間遇例假日不扣除,最後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最近1個上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