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蔚龍/嘉義市報導〕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靜慧檢察官偵辦地下匯兌案件時,發現陳姓被告等人涉嫌經營博弈網站,犯罪所得再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回,涉有賭博、偽造文書及洗錢防制法等犯嫌,遂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嘉義市調查站、嘉義縣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蒐證偵辦。
專案小組歷經約2個月蒐證後,認時機成熟,遂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由陳靜慧、徐鈺婷、呂雅純、張建強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調查處、嘉義市調查站、嘉義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9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及嘉義縣警察局等,於12月3日9時許,分別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嘉義縣市等33處所執行搜索,共查扣現金新台幣650萬元、港幣、人民幣、韓幣、日幣、紐西蘭幣等外幣約50萬元、名車6輛、筆電、電腦主機、手機、監視器主機及螢幕、員工手冊、賭博規則筆記、銀行存摺、帳密等物,並傳喚及逮捕共28人到案,經初步統計,陳員等人於案發(108.8.19)前6個月,透過吳承霖地下通匯管道匯入計16億6,063萬6,712元;案發前3個月則為10億1,878萬2,000元;另查扣6部汽車市值約3,526萬元。
陳姓被告等人,自106年間起,在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嘉義市等地,設立羅o尼公司、新o公司等公司,架設博弈網站,提供賭客登入網站簽注六合彩、運動比賽等賭博,並以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收付賭金後,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及不實合約等方式,分批自境外將賭金匯回39億元。
陳靜慧、徐鈺婷、呂雅純、張建強檢察官漏夜訊問林男、楊男、黃女、陳男、郭男、賴男等28位被告後,認渠等涉嫌刑法第268條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其中林o志、楊嘉o、陳o樺、林o賢等4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其餘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然無羈押之必要,郭o成、郭文o等2位被告各以20萬元具保;王o琳、林o蔚、林o昌等3位被告各以10萬元具保;陳o穎、黃o凱、鄭o峰、陳o安、郭o純、張o珊、徐o慧等7位被告各以5萬元具保。
地檢署表示,本件專案小組業自搜索處所扣得相關設備及資料,將還原及比對扣得之事證,查明陳姓被告等人是否經營選舉賭博網站,並往下清查、往上溯源,避免相關人等藉由地下匯兌、選舉賭盤或博弈網站影響選舉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