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 玉女 報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8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請勿參加幫派活動,以免日後惹禍上身。
2.流氓幫派最兇殘,檢舉肅清保平安。
3.人人勇於檢舉不法幫派,家家戶戶安居樂業。
4.預防犯罪做得好,社會安寧才可保。
5.加入幫派毀前途,請君多省思。
6.打擊幫派入侵校園,從你我開始做起。
7.幫派不歸路,生命不長久。
8.幫派生活人膽心,死後無人來關心。
9.遠離幫派,幸福常在。
10.加入幫派,一生悲哀。
11.參加幫派易遭人利用,誤入歧途。
12.黑白兩路,決定你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