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 玉女 報導】一、飆車行為概述
臺灣地區之飆車活動,始於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的大度路,後並逐漸蔓延至全省各地,因其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警方乃強力取締,始有收歛之勢;然而近年來再度死灰復燃,並伴隨攻擊警方、路人等之暴力行為,更發生數起飆車族互相鬥毆致死傷案件,此類飆車行為除導致自己死傷外,更使一般民眾產生恐懼感,對整個社會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呼籲全民共同反飆車,以保障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3、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4、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5、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六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機車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