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或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地方稅務局指出,復查申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過即喪失復查權利。但若期間末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原則上會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近來政府偶有將星期六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該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若復查期間末日為政府公告之補班日,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舉例說明,甲君接獲地方稅務局補徵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0年11月24日至110年12月23日止,甲君不服,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110年12月23日之次日110年12月24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即至遲應於111年1月22日(星期六)前申請復查,惟該日為政府公告之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111年1月24日(星期一)。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留意法律規定之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