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總社長孫崇文報導】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警員劉光勝、林沐清於111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民眾報案,稱在霧峰區峰谷路萬斗六段山坡處有人傾倒建築廢棄物,警方獲報後立即前往,於霧峰區峰谷路620號攔查到年約63歲李姓男嫌疑人駕駛傾倒建築廢棄物自小貨車。
警方盤查李姓男嫌疑人時,報案人在旁指證歷歷,經帶往傾倒建築廢棄物現場查證,發現確有建築紅磚、石塊等廢棄物,立即通報台中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場,經丈量長7公尺、寬1公尺、高0.8公尺建築廢棄物。李嫌稱受僱於地主利用自小貨車分5次從大里區新南路工地將建築廢棄物載運堆置該地,全案依法嚴辦。
霧峰分局長李建興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地主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9條規定扣留現場載運車輛。特別呼籲不肖業者千萬別心存僥倖任意棄置廢棄物,除面臨重大刑責,如涉有不法利得亦將遭加重裁處。民眾若發現周遭環境或土地上有疑似載運或棄置廢棄物時,請立即撥打0800-066666、04-23280380報案專線向環保局檢舉,共同打擊不法。(圖/ 霧峰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