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黃誌寬報導】新竹區漁會今天運用漁業署補助、國軍睦鄰經費、與德國萊茵(RWE)、漁民共約100人,委託海魚基金執行,共同於新竹市頭前溪口增值放流嘉鱲魚(真鰺)5萬尾、黃錫鯛(枋頭)8萬尾,為永續資源環境盡一份責任。
新竹區漁會總幹事童錦杰說,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水產動物放流活動積極參與,為避免不適當的放流影響海域生態環境,以及放流方式錯誤,降低存活率,亦必須遵守《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規範辦理。
童錦杰指出,魚苗放流不離兩大主題:
一、為何要魚苗放流:
由於氣候變遷、棲地環境破壞及過魚等因素,影響沿近海漁業資源。除減少漁船漁撈能力、保護棲地環境及建立國人保育觀念等措施,海域增殖放流是增裕漁業資源最直接的方法之一。
所謂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主要是指以流放、移植或放置等方式,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的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以增裕沿近海漁業資源。
二、如何魚苗放流:
(一)來源限制:為確保種苗來源健康無害,不會感染、傷害天然海域的漁業生物資源,用於增殖放流的水產動物種苗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來源:須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的養殖場,或由政府機關設立的養殖、試驗、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提供。
2、種類確定放流物種為放流地點的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種。禁止放流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的物種。
3、藥物殘留檢驗:經檢驗無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孔雀綠(malachite green)及氯黴素(chloramphenicol)等藥物殘留,以維護天然海域漁業生物資源的良好生活環境。
(二)放流物種、時間及地點:應參考農委會於本遵行事項中建議臺灣沿近海地區可放流的物種及放流地點(表一)需依棲息環境及習性等生態擇訂。
(三)放流申請:
為避免放流不當物種,影響生態導致物種死亡,且為掌握國內水產動物放流物種、地點及數量,放流申請程序概述如下:
(1)放流物種及地點符合表一:應於放流日15日前,填具放流申請表
(2)並檢附物種來源及藥物檢驗證明等文件送請放流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放流物種及地點未符合表一:應於放流日30日前填具放流申請表
(4)並檢附物種來源及藥物檢驗證明等文件,報請農委會同意後,才得以從事放流作業,以避免因放流不當物種,造成對天然海域環境生態的破壞。
(四)違規處分: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未依申請表或同意的放流地點或種類即實施放流,將依《漁業法》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經統計2014年至2018年止,政府單位每年平均放流量超過2,115萬尾(粒、顆);民間團體平均每年放流793萬餘尾,魚苗放流的種類包括四絲馬鮁、黑鯛、布氏鯧鰺、黃鰭鯛、黃錫鯛、嘉鱲、尖吻鱸、白星笛鯛、銀紋笛鯛、青嘴龍占及點帶石斑等經濟性魚類,為海洋注入新的生命力量。
為掌握種苗放流的成效,漁業署自2015年起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執行放流及效益評估,針對近年主要放流物種四絲馬鮁、布氏鯧鰺、黑鯛、黃鰭鯛、銀紋笛鯛及黃錫鯛等魚種,利用中間育成、潛水觀察、漁獲採樣及標識放流回捕樣本進行放流後效益評估,成果概述如下:
一、以廢棄港灣或可營造半封閉環境模擬野生環境進行試驗,結果顯示個體存活率可達七至九成。
二、針對標識群體進行潛水觀察,發現經人工繁殖的魚苗於天然野生環境中,隨著體型增加逐漸向外海擴散移動,證實魚苗適應環境後成長狀況良好。
三、依標識放流回捕樣本的胃內容物分析結果顯示,經人工繁養殖
四、的魚苗於天然野外環境適應後,攝食能力良好,證實對的魚放在對的地方適應力強,亦即增殖放流對增裕資源有正面幫助。